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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项 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1999年8月10日发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转让合同。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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