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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项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 |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具备适宜培育、繁殖林木种子苗木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见附表14); 2、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并附《种用证明》; 3、进口合同复印件; 4、种苗木质量说明,或在合同中有质量约定; 5、由国家林业局委托的从事进口林木种子检验部门出具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受理单》; 6、自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首次申领《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时,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培育、繁殖种子苗木的土地证明复印件; 7、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委托书),并提供代理机构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条件; 2、进口用途是以科研、栽培、繁殖为目的; 3、进口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进口审批物种种类和数量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年度计划之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审核后出具审核文件及《种用证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该表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90天;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内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