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3 浏览量:3570
第九项 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许可表; 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 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 4、相应的从业人员; 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