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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3);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三)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出口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四)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工作方案、证明文件,包括目的、内容、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方式等; (五)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发票、个体谱系等相关材料; (六)产品说明,包括产品成分、构成等。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或国务院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依据。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